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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多伦县委员会关于印发《多伦县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11-07 16: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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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党发〔2008〕30号

 

中共多伦县委员会


关于印发《多伦县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


用人行为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党委、总支、支部,各垂直管理单位:
  现将《多伦县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多伦县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
用人行为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为认真开展好调研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和监督县委书记的选人用人行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县委书记选人用人,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七)权力与责任相一致原则;
  (八)规范权力运行与保障权力行使相统一原则;
  (九)规范个人用人行为与规范县委集体用人行为相结合原则;
  (十)行使权力必须接受监督原则。
  二、主要权责
  (一)县委书记在选人用人上,应当行使下列权力:
  1、把握干部选拔任用的方针、原则、政策标准和程序;
  2、领导和检查、指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3、建议或同意启动干部调整程序;
  4、参与初始提名推荐干部;
  5、审定干部调整的请示、方案;
  6、组织沟通酝酿干部人选;
  7、主持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8、应急处置突发情况。
  (二)县委书记对干部的选拔任用负有下列责任:
  1、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符合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原则、标准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保证干部选拔任用符合《干部任用条例》和其他有关干部工作法规、制度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3、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4、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5、发现人才,用好干部;
  6、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
  7、严格执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8、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实现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三、具体规范
  (一)启动程序
  1、启动干部调整程序,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领导班子换届调整干部;
  (2)机构改革和机构变动调整干部;
  (3)领导班子职位出现空缺配备干部;
  (4)执行交流、回避、任期制等制度调整干部;
  (5)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等原因调整干部;
  (6)因政策需要调整补充结构性干部;
  (7)根据年度工作实绩考核结果,调整不胜任、不称职干部;
  (8)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等特殊调整干部。
  2、启动干部调整,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组织部部务会议根据领导班子建设需要和干部调整启动条件,以及书记的意见建议,研究提出启动干部调整程序的请示;
  (2)书记审定启动干部调整程序请示;
  (3)个别调整干部时,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工作的常委研究后决定启动干部调整程序;领导班子换届时,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工作的常委沟通后,由常委会讨论决定启动干部调整程序。
  3、在启动干部调整程序环节,书记应当把握好干部调整的方针、原则,把握好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条件和资格,把握好干部调整职位。
  4、县委实行定期研究干部制度。除特殊情况外,研究干部任免一般一年不超过二次。
  (二)初始提名
  1、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和县直部门正职职位出现空缺需要个别调整时,一般采用召开县委全委扩大会议无记名投票、个别谈话的办法初始提名。
  2、初始提名,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书记审定组织部门提出的初始提名工作方案;
  (2)初始提名会议上,分管组织工作的常委说明拟提名职位、任职资格、条件和提名要求;
  (3)会议投票提名;
  (4)个别谈话提名;
  (5)汇总提名情况;
  (6)酝酿协商拟提名人选;
  (7)确定提名人选。
  3、参加全委扩大会议人员范围一般为:县委委员、现任处级领导干部,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县直领导班子正职,部分民意代表。
  会议投票提名时,可以提供参考人选,也可以不提供参考人选。提供参考人选的,由组织部门根据空缺职位任职资格条件、近三年来干部年度实绩考核综合评价结果、后备干部情况、领导班子建设需要,按每一拟任职务不少于1:3的比例提出,经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工作的常委沟通后,供参加会议人员参考。参考人选应当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参加会议人员可根据参考人选名单按职位无记名投票提名,也可以提名其他人选。不提供参考人选时,组织部门应当向参加会议人员提供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干部名册。
  4、参加个别谈话提名人员范围一般为:领导班子成员、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环节干部。其他需要个别谈话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书记个人提名推荐人选,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写出推荐材料,说明推荐理由及与被推荐人的关系,填写《首先提名领导干部人选登记表》,交组织部门审核;
  (2)书记提名推荐人选应当是上级或本级组织部门掌握的后备干部;
  (3)书记提名推荐的人选经组织部门审核后,经上述初始提名程序可以列入参考人选名单,提交会议投票提名。
  (三)酝酿协商
  1、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确定提名前、考察前、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协商。
  2、酝酿协商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提出酝酿协商工作方案。组织部部务会议根据会议投票提名和个别谈话提名情况,研究提出拟酝酿协商的原则、范围和初步人选名单,初步人选名单按拟任职位不少于1:3的比例提出;
  (2)书记审定酝酿协商工作方案;
     (3)实施酝酿协商。按照书记审定方案后,一般由组织部部长就初步人选名单,按《干部任用条例》第五章规定的范围进行酝酿协商;
     (4)组织部门汇总酝酿协商情况,向书记报告;
    (5)确定提名人选。书记主持召开沟通会,听取组织部门与相关人员酝酿协商情况后,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工作的常委共同酝酿,提名人选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位人数。领导班子换届时,提名人选由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工作的常委共同酝酿后,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3、提名人选确定后,属于提拔任职或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含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位),进入《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民主推荐环节;属于其他平级转任的,进入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前的酝酿环节。
  县委管理的其他正职职位出现空缺,且人选是平级交流产生的,一般由组织部门分职位差额提出拟提名人选,报书记审定后,经书记和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工作的常委共同酝酿确定提名人选。拟任人选是提拔任职的(含非领导职位转任同级领导职务),一般要进入《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民主推荐环节。
  4、在酝酿协商过程中,书记应当认真听取人大、政协等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决定
  1、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任免干部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办法。表决范围一般为:提拔任用、交流任用和转任干部;不包括由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龄到限免职的、到退休年龄免职的干部。
  2、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由县委常委会决定提名,提交全委会审议并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县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3、会议讨论,实行书记末位表态制。
  4、书记亲属,需要破格提拔的人员,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提交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必须上报盟委组织部审核批准。
  四、组织纪律
  县委书记选人用人除必须遵守《干部任用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的人事纪律外,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县委书记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坚持公道正派、任人唯贤。不准有任人唯亲、封官许愿,搞团团伙伙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启动干部调整程序:
     1、在机构改革或行政隶属关系变更前;
  2、本人已经明确离任或任期届满半年内;
     3、干部调整方案,需要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批准尚未批准的。
  (三)启动干部调整程序阶段,不准有下列行为:
  1、指定具体的拟提拔或者调整人选;
  2、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四)县委书记要严格遵守民主推荐的规定,不准有下列行为:
     1、随意要求改变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
     2、要求简化民主推荐工作程序;
     3、授意、暗示组织部门按照本人意图做推荐人的工作,或者要求参加推荐人员推荐具体人选;
     4、指使组织部门及其有关人员更改民主推荐结果;
     5、强令将多数群众不拥护的人选列为考察对象。
     (五)县委书记要认真执行干部考察的有关要求,尊重组织部门提出的干部任用建议。不准有下列行为:
  1、指定考察工作人员,圈定考察谈话人员范围;
  2、授意、指使、强令考察工作人员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3、坚持将组织部门经考察认为不宜提拔的对象确定为拟任人选。
    (六)县委书记要坚持与副书记和分管组织、纪检工作的常委共同酝酿拟任人选。不准有下列行为:
  1、随意缩小酝酿范围;
  2、坚持将酝酿中意见分歧较大的人选提交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七)县委书记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不准有下列行为:
  1、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2、在未达到规定到会人数的情况下,主持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3、抢先定调子、定方向,率先发表倾向性意见,阻碍县委常委会与会成员对干部任免事项充分发表意见,把个人意志强加给他人;
  4、泄露讨论干部任免情况;
  5、改变县委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八)县委书记要支持有关机关和部门认真查核反映的拟任人选的问题和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问题。不准有下列行为:
  1、干预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反映的拟任人选的问题的查核工作和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问题的查处工作;
  2、打击报复反映选人用人问题的举报人。
  五、完善配套制度
在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为试点工作中,要结合实际,探索和完善下列配套制度:
  (一)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差额票决为主要内容的差额选任党政领导干部制度。
  (二)党政领导干部公推公选制度。
  (三)领导干部首先提名干部人选登记制度。
  (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制度。
  (五)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事前报告制度。
  (六)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信息公开制度。
  (七)拟任干部廉政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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