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多伦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试行)》的通知
2008-11-07 16:23:00
〖来源〗〖作者:〗

〖字体: 〗〖背景色: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打印本稿〗〖关闭
  

多党发〔2008〕28号

 

关于印发《中共多伦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决策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党委、党组、总支、直属支部,各条管单位党组织:
  《中共多伦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试行)》已经2008年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多伦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决策规则(试行)

  为切实加强县委对全县工作的领导,深入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提高县委常委会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发〔1996〕6号)、《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发〔2008〕4号)、《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试行)》(内党发〔2008〕9号)和《中共锡盟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锡党发〔2008〕4号),结合多伦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结合多伦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盟委的指示、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均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办理。
  (五)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议事决策。
  二、议事决策范围
  县委常委会向县委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委会监督。在全委会闭会期间,执行全委会的决议,行使全委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议事决策范围如下:
  (一)组织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及盟委、行署的重大决策,各级领导的重要指示。结合多伦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二)研究决定召开县委全体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并负责召集和主持这些会议;负责组织实施会议通过的决议;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并向全委会报告。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三)对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决定和部署。
  (四)研究审定以县委名义上报的重要报告、请示和向所属党组织发布的重要文件,代表县委发表的重要报告、讲话和重要文章。
  (五)定期听取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人民武装部党委、法院党组、检察院党组的重要工作汇报,并对所提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六)对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建议,政府预算的建议,重要法规性文件制定的建议,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建议作出决定。
  (七)对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作出决策,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研究对策,作出处理决定,并负责向上级党委报告情况。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推荐、提名、奖励和严重违纪问题的处理,讨论需报请盟委审批的人事事项。
  (九)听取县直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重要工作汇报,并就请示的事项作出决定。
  (十)负责处理县委日常工作。
  (十一)对必须由常委会研究的其他问题作出决定。
  三、领导制度
  (一)县委常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常委会集体领导和常委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二)县委书记主持县委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对县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兼任政府正职的副书记,主要负责政府全面工作,抓好政府党组工作。不兼任政府职务的副书记,主要职责是协助书记抓好党的建设工作,同时根据常委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受书记委托处理县委有关事宜。
  (三)县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县委有关部门负责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书记和常委会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四)县委书记既要善于总揽全局,管方向、抓大事,又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县委常委对分管的工作要积极主动、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在常委会会议中畅所欲言,讲真话、讲实话;同时,要主动从县委工作全局出发思考和处理问题,主动向书记汇报工作,防止和克服片面强调个人所分管工作的倾向。
  (五)县委书记负责常委会重要工作的协调,副书记和其他常委负责分管工作的协调,也可以受书记委托协调有关工作和事宜。县委办公室主任负责县委具体工作运转的协调。
  (六)县委常委会内部要加强经常性沟通。在届内,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常委分管工作的汇报,也可通过召开常委会议、专题办公会交流有关工作和决策执行情况,通报有关重要政策制定、工作部署、工作进度及其他情况。常委要定期向常委会进行述职。健全书记与常委、常委与常委之间经常性谈心交流、沟通协调制度,一般一年至少进行一次谈心交流,遇有重要情况随时沟通思想、交换意见。采取通气、通报以及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等方式,加强与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等方面的沟通。
  (七)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明确监督责任,加大监督力度,发挥各方面的监督作用。加强对下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坚持和完善巡视制度,认真落实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认真执行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加强常委会内部监督,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述职述廉制度。书记要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一责任人的作用,落实对常委会成员的组织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提醒、互相监督。加强同级纪委对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推进党务公开,充分发挥党代会代表的作用,探索建立同级党代会代表、全委会对常委会工作进行评议监督制度。
  四、会议制度和要求
  (一)县委书记主持常委会工作,负责召集并主持常委会议。常委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有急需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由县委书记确定。
  (二)县委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常委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常委会议议题。涉及常委会议事决策范围的事项,各常委要及时提交报告。县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人武部党委和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以及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上报、提请常委会讨论的议题,经县委办公室汇总,由县委办公室主任统筹提出安排建议方案,报书记确定。县委办公室对所提交议题是否经充分酝酿、是否已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等情况进行认真把关。
  (三)常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要进行充分的酝酿。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书记和副书记、有关常委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有关常委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常委会决策。
  (四)常委会议制定重要政策措施,拟订工作计划,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决策前和决策中,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凡提交常委会议讨论的议题,提交部门应事先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和必要的协调沟通。重大议题,事先要广泛征求意见。
  (五)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法》,在民主推荐、考察和履行各项程序的基础上,经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工作的常委共同酝酿后向常委会提名,为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
  (六)常委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到会方能举行。召开常委会议时,常委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确需请假者,要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由县委办公室主任提出意见,报书记批准。
  (七)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协党组书记列席有关县委常委会议。讨论政府全局工作时,副县长列席;涉及政府专项工作时,有关副县长列席。其他列席人员可根据常委会议的议题和工作需要,由县委办公室主任提出意见,报书记确定。未经批准,列席会议的同志不得带随员参加会议。
  (八)常委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提前通知各常委。会议重要议题的汇报材料应在会前送县委常委阅知,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送达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九)常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十)常委会议由县委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起草会议纪要。根据会议内容,会议纪要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办公室主任签发。常委会作出的决定,需传达的应及时在规定范围内传达,需公布(公示)的应及时通过相关媒体公布(公示)。决定的实施,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承办部门(单位)根据决定事项和分管领导的要求,负责抓好落实。县委办公室负责组织督促检查,并及时向书记或常委会报告落实情况。
  (十一)县委常委要带头执行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各项规定。常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未经批准传达和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守秘密。未经允许,不得将秘密文件或要求留在会场的材料带出会场。常委会议记录或录音录像的借阅、复制,必须经县委办公室主任提出意见,报书记批准。
  (十二)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之后,全体常委必须带头贯彻执行。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
  五、附则
  (一)将执行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情况作为县委常委民主生活会一项内容对照检查。
  (二)本议事决策规则由县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   
   
  
打印本稿〗〖关闭